新修订的《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9月1日起实施
来源:南粤公益基金会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8-09-01 16:11:15
2018年9月1日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第22次理事会表决通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签发人:宗蓉理事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性质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新时代志愿服务发展,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本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践行“传承先进文化、弘扬时代新风、促进社会和谐”的使命担当,更好地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动和谐美丽社会建设。现根据《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 国务院令第685号)《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主席令第43号)以及相关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与南粤志工发展与管理新要求,按照理事会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制
(一)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成立志愿者服务部,业务接受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主要负责联系、监督、组建和管理志愿者服务队伍。
(二)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的志愿者统一简称为“南粤志工”。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的志愿者服务队伍统一简称为“南粤志工-××服务队”或“南粤志工-××服务队第×分队”。
“南粤志工-××服务队”是“南粤志工-××服务队第×分队”的上一层级南粤志工队伍,负有对直属分队进行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志愿者人数较多的服务队,条件成熟时可以申请设立分队。分队依据“服务功能”划分。各分队人员、服务功能不应重叠或冲突,分队名不得采用地名且不能与上一层级南粤志工队伍队名相似、相同。原则上,分队采用中文序号统一命名:南粤志工-××服务队第×分队,例如:胜心服务队第一分队。
(三)志愿者服务部设干事,负责志愿者、志愿者队伍与基金会之间信息互通,负有对志愿者、志愿者队伍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志愿者服务部总干事应适时向基金会汇报相关情况。
(四)南粤志工服务队伍的发展走群众路线,以专业志愿服务为主干先锋,以全民志愿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本基金会的志愿服务体系。
(五)南粤志工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原则上不使用南粤志工或所属南粤志工队伍的名义。
南粤志工随所属志愿服务队伍参加专项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坚持集体行动、合规活动,并自觉接受服务地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要求作好报备工作。
南粤志工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必须坚持向基金会作“书面申请”同时“网上申报”,并向基金会办公室备案。所申请的志愿服务活动必须“合法、合规、合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基金会志愿者服务部指导,自觉服从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相关决议或有关规定。
(六)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依据相关法规、章程或规定,有权否决南粤志工队伍专项志愿服务申请,有权将违法、违规、违纪的南粤志工、南粤志工队伍除名,对负有相关法律责任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南粤志工只能以非南粤志工身份申请加入其它社会组织团体,且严禁使用南粤志工身份及其有关标识开展非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核准的公开募捐、慈善活动及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所有登记在册的志愿服务工作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工作者,是指在本基金会登记在册的,志愿加入南粤志工,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有关公益活动,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完全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体能、技能和资源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中国籍公民。
(三)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加入南粤志工和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二章 南粤志工
第四条 南粤志工的申请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二)思想端正、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符合志愿服务活动客观要求的健康良好身体素质;
(五)具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所须的基本能力:
1.具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所须的基本知识、技能及身体素质;
2.具有较好的人际沟通、团队合作能力;
3.具有较好的吃苦耐劳心理素质;
(六)承认和遵守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服从志愿者服务部和所属服务队的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南粤志工的申请程序
南粤志工采取“申请—考核”制,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关注“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公众号,了解相关信息;
二、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南粤志工队伍预报名,参加集中统一的业务培训或理论学习;
三、学习考核通过后,填写《南粤志工报名表》,并在基金会公众号的“掌上公益”栏目根据网络系统提示进行信息注册,填写完整个人基本信息;
四、完成上述程序,并通过基金会审核后,发放《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志愿者证》
第六条 南粤志工的考核办法
一、申请加入的考核
申请加入南粤志工的,必须接受基金会有关的志愿服务知识、技能的培训,学习并掌握《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章程》《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最新修订)以及《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 国务院令第685号)《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2010年)等有关志愿服务的相关法规文件。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业务考核或理论考核,择优选用。
二、年度表现的考核
所有南粤志工及南粤志工队伍都要接受基金会年度考核。对南粤志工个人的考核,依据活动记录、服务时长、个人事迹等有关个人志愿服务的表现作综合评价。对南粤志工队伍的考核,依据队伍活动记录、服务时长、社会影响等有关队伍志愿服务的表现作综合评价。
第七条 南粤志工的退出程序
一、基于个人明确意愿的,南粤志工可以申请退出南粤志工队伍,具体申办程序如下:
1、申退人向志愿者服务部递交《退队说明书》;
2、志愿者服务部向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3、基金会作调查、审核;
4、申退人退还《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志愿者证》及南粤志工服饰;
经基金会批准后,志愿者服务部应把申退的志愿者在系统除名,备案归档。
二、南粤志工因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后果的,基金会有权视其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对行为人采取警告、暂停南粤志工身份等处罚措施,直至将其除名。
第三章 南粤志工队伍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 创建南粤志工队伍采用“申请—审核”制
(一)已经基本具备独立开展专项志愿服务的南粤志工团队,有权利向基金会递交《创队申请书》,书面详细说明创队目的、服务功能、创队人数、队伍负责人等各方面情况。
(二)申请创队的全体队员必须是已注册的南粤志工,非南粤志工人员创队申请无效。
(三)创队申请人应到基金会作创队情况陈述。
(四)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成熟一支发展一支”的基本原则。宁缺毋滥,质量为本。
(五)基金会志愿服务部应对创队申请作相应且必要的考察,尤其是对创队人员规模、硬件软件、地域人文等信息要有较全面的了解,并向基金会理事会作汇报。
(六)经初步考察或考核后,基金会对条件基本成熟的创队申请应予以及时批复,而对于条件尚未成熟的创队申请应继续考察培养。
(七)创队满两年及以上的南粤志工队伍,根据实际发展及管理需要,若须创立分队的,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申办。同时,要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分队负责人,明确分队服务功能,明确分队行政隶属,分队由直属上一层级南粤志工队伍统一管理。
(八)所有创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章程及决议。
第九条 南粤志工服务队的管理
(一)南粤志工队伍管理实行“层级管理”制,基金会理事会为领导机构、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基金会办公室为业务指导机构,基金会志愿者服务部为业务管理机构,各南粤志工队伍为基本活动单位,各南粤志工队伍必须服从基金会集中统一领导。
(二)“南粤志工服务队分队”接受创建其分队的“南粤志工队伍”统一管理,分队之间服务功能不冲突、不重叠。各南粤志工队伍或其分队,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具体情况、具体条件,合法、合规、合理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南粤志工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南粤志工服务队”的队长为队伍第一负责人,“南粤志工服务队分队”的队长为分队第一负责人。队长负责本队日常活动管理,并负有向基金会志愿服部定期汇报队伍情况的权利与义务。
(四)基金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设“培训课程”或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条件成熟时,各服务队亦应定期给本队志愿者做文化教育、业务培训及相关知识宣讲。
(五)以南粤志工名义开展志愿服务,服务队须向基金会提交“志愿服务活动方案”,并网上作活动申报。
若需要申请专项经费,则严格依据专项经费申请程序办理,并按照专项经费使用规定节约、合理使用。
(六)涉及募捐的活动,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
任何南粤志工服务队及南粤志工个人不具有单独募捐资格。
第四章 南粤志工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南粤志工权利
(一)具有自愿加入或申请退出南粤志工队伍的权利;
(二)具有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公益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
(三)具有参加志愿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的权利;
(四)在参加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有要求提供安全保护措施的权利;
(五)具有对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改进意见的权利;
第十一条 南粤志工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基金会的章程和有关制度;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接受基金会的统一指导和安排,积极参与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以及应依法保护的个人信息不泄露,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正确并合法使用南粤志工的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五)不得以南粤志工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自觉维护南粤志工服务组织和南粤志工的形象;
(七)任何南粤志工不得借用“南粤志工身份”向他人借款;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南粤志工的招募
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四、五条规定申办,明确感召志愿者人数、志愿者知识与技能素养、志愿者年龄、志愿者政治身份等信息,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或其他有效方式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定点或不定点、定期或不定期招募,经培训、考核后择优选用。
第十三条 南粤志工的培训
除了例行的定期培训以外,基金会根据志愿服务项目要求和志愿者发展情况,对志愿者进行适时、不定期的集中统一培训,不断提高志愿服务水平。
条件允许情况下,基金会可以委派专职培训老师到各地南粤志工服务队办公点进行业务培训、交流。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协议
白*莹¥ 450.002024-02-05
宗*¥ 2500.002024-02-05
留*服务队¥ 4800.002024-02-04
留*服务队¥ 500.002024-02-04
旭*服务队¥ 1093.762024-02-04
旭*服务队¥ 50.002024-02-03
留*服务队¥ 300.002024-02-02
旭*服务队¥ 300.002024-02-02
留*服务队¥ 4400.002024-02-01
旭*服务队¥ 150.002024-01-30
旭*服务队¥ 80.002024-01-27
旭*服务队¥ 660.002024-01-26
旭*服务队¥ 20.002024-01-25
留*服务队¥ 4800.002024-01-24
留*服务队¥ 2400.002024-01-24
留*服务队¥ 400.002024-01-15
旭*服务队¥ 20.002024-01-13
旭*服务队¥ 120.002024-01-12
旭*服务队¥ 100.002024-01-11
留*服务队¥ 4200.002024-01-05
留*服务队¥ 500.002024-01-03
珊*文化服务队¥ 330.002023-12-28
珊*文化服务队¥ 500.002024-12-26
青*服务队¥ 3000.002023-12-22
旭*服务队¥ 30.002023-12-18
旭*服务队¥ 30.002023-12-17
青*服务队¥ 2000.002023-12-14
旭*服务队¥ 120.002023-12-14
旭*服务队¥ 55.002023-12-13
旭*服务队¥ 50.002023-12-12
南*青少年服务队¥ 1050.002023-12-12
青*服务队¥ 20.002023-12-10
旭*服务队¥ 80.002023-12-10
旭*服务队¥ 50.002023-12-09
青*服务队¥ 50000.002023-02-08
旭*服务队¥ 120.002023-12-07
珊*文化服务队¥ 1300.002023-12-07
青*服务队¥ 40.002023-12-06
旭*服务队¥ 30.002023-12-06
留*服务队¥ 4200.002023-12-03
留*服务队¥ 500.002023-12-03
旭*服务队¥ 100.002023-12-01
旭*服务队¥ 40.002023-11-29
旭*服务队¥ 430.002023-11-28
留*服务队¥ 4200.002023-11-03
旭*服务队¥ 490.002023-11-03
留*服务队¥ 500.002023-11-02
旭*服务队¥ 70.002023-10-31
旭*服务队¥ 430.002023-10-30
赟*¥ 200.002023-10-25
杨*琛¥ 200.002023-10-24
卓*¥ 200.002023-10-23
姚*仪¥ 200.002023-10-23
王*¥ 200.002023-10-23
欧*贞¥ 200.002023-10-23
林*宜¥ 200.002023-10-23
黄*娣¥ 200.002023-10-23
韩*杰¥ 200.002023-10-23
旭*服务队¥ 40.002023-08-27
崔*兵¥ 200.002023-10-23
旭*服务队¥ 300.002023-10-20
旭*服务队¥ 100.002023-10-19
旭*服务队¥ 50.002023-10-05
留*服务队¥ 4200.002023-10-04
留*服务队¥ 500.002023-10-02
旭*服务队¥ 50.002023-10-02
旭*服务队¥ 370.002023-09-30
留*服务队¥ 4200.002023-09-03
留*服务队¥ 500.002023-09-01
旭*服务队¥ 20.002023-08-29
旭*服务队¥ 30.002023-08-23
旭*服务队¥ 80.002023-08-19
旭*服务队¥ 70.002023-08-17
留*服务队¥ 4200.002023-08-03
留*服务队¥ 500.002023-08-01
旭*服务队¥ 88.002023-07-22
旭*服务队¥ 200.002023-07-19
旭*服务队¥ 176.662023-07-17
旭*服务队¥ 50.002023-07-13
旭*服务队¥ 180.002023-07-11
留*服务队¥ 4200.002023-07-03
留*服务队¥ 500.002023-07-02
王*¥ 3880.002023-06-18
旭*服务队¥ 708.882023-06-20
留*服务队¥ 4200.002023-06-02
留*服务队¥ 500.002023-06-01
旭*服务队¥ 731.802023-05-31
留*服务队¥ 4200.002023-05-04
留*服务队¥ 500.002023-05-01
旭*服务队¥ 110.002023-04-30
留*服务队¥ 4200.002023-04-04
旭*服务队¥ 60.002023-04-04
旭*服务队¥ 70.002023-04-03
留*服务队¥ 500.002023-04-02
周*玲¥ 4000.002023-03-15
旭*服务队¥ 680.002023-08-22
旭*服务队¥ 181.002023-03-12
周*玲¥ 400.002023-03-08
留*服务队¥ 4700.002023-03-03
吴*卿¥ 12000.002023-02-19